武汉胜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国利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D7MLJ56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三店中路慈凯工业园2-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6〕378号
经查明,当事人将鸡爪和五花肉从物料传递口反向传递出去,并将上述鸡爪在公司食堂进行焯水的行为,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4.1.1“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规定。当事人将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在同一库房及在配料间存放的腌料未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行为,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8.3“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菠萝蜜牛肉串、五花趾牛肉串、彩椒吊龙串产品生产投料记录不全,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事实。
再查明,当事人生产的“速冻调理QQ鸡架”、“速冻调理猪黄喉串”产品原采用速冻工艺生产,现已改成冷藏调理工艺生产,未及时更换最新标签,造成上述产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