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县永强蔬菜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秦永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43MA5UJ2JJ9U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彭水县高谷镇二泉街119号附15号(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彭水市监处罚〔2025〕27号
经调查,当事人成立于2013年3月21日,主营预包装食品、蔬菜、果品、日用百货零售等。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10月12日,当事人从彭水县陈昌芹农产品批发店处以215元/件(20kg/件)的价格购进了1件山药,购进后摆放于当事人店内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6元/kg。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21日抽样前,当事人销售该批次山药3kg。2024年10月21日,抽样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检,抽检人员以销售价格16元/kg购买样品山药7.825kg。202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1月19日,当事人将与抽检同批次的剩余山药以销售价格16元/kg全部销售完毕。2024年1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现场未发现有剩余的同批次山药待售。综上,认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货值金额为320元(20kg*16元/kg),当事人未缴纳相关税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共获取违法所得320元(20kg*16元/kg)。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8
2
彭水市监处罚〔2023〕215号
2023年6月26日,抽样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彭水县高谷镇狮子社区2组95-15号(自主承诺)的彭水县永强蔬菜门市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红小米(辣椒)”实施监督抽检。2023年7月25日,我局收到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07-20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30303295106061C)。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06-26的“红小米(辣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