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旌阳区柏隆镇胡蓉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0603MA623AB38P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旌阳区柏隆镇熙海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旌市监处〔2024〕51060324000011号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以7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5公斤干百合。2023年10月19日抽检前,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剩余部分混杂在新进干百合之中,以80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 年 10 月 19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 销售的干百合进行了抽检,抽样基数为1.5公斤。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达0.374g/kg,超过了小于等于0.2g/kg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 经核查,当事人索证索票据不全,没有完全履行查验义务,也无法追索家。上述产品货值共计120元,违法所得6元。 经核查,当事人经营面积约20平方米,办理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平时店内有工作人员1至2名。
没收违法所得0.0006万元,罚款0.0500万元,责令改正,警告
500.00元
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9
2
德旌市监罚〔2024〕7号
2023年10月19日,根据省局抽检工作安排,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待销的干百合进行了抽检。2023年11月16日,经检验,上述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元,两项合计共罚没人民币506元(大写:伍佰零陆元。
500.00元
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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