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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张严心白酒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严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82MACYQ0P19N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观音寺社区长征路70号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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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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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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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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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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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2023]33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2023年9月,该经营部的负责人张严心租赁仁怀市茅台镇观音寺社区长征路70号门面来销售白酒,9月25日的时候开始实际经营,在我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9月28日对该门店进行检查的时候,该门店负责人张严心申请办理的名称:“仁怀市张严心白酒经营部”证照还未办理下来,因张严心在门店内销售的白酒是在“仁怀市酱王府酒业有限公司”购进的,所以“仁怀市酱王府酒业有限公司”提供了该公司的经营资质给张严心,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张严心就提供了“仁怀市酱王府酒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2023年10月16日、18日,该经营部取得申请办理的证照。我局执法人员在该门店内查获的14件光瓶酒(规格:1x6x500ml),是住在该经营部旁边“亚朵酒店”的客人来店铺品尝后,觉得酒质很好,所以准备购买14件酒带走。2023年9月27日,张严心在门店内分装装了14件光瓶酒,准备在9月28日销售给酒店的客人,还未销售就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了。 “仁怀市张严心白酒经营部”销售的光瓶酒(酱香型白酒、规格为1X500ML)包装材料是15元一件(包含瓶子、盖子、胶帽、飘带、外箱),基酒是15元一斤,一件金额为105元,14件合计成本金额是1470.00元,货值金额1470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仁怀市张严心白酒经营部”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仁怀市张严心白酒经营部”具备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对“仁怀市张严心白酒经营部”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二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处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 对“仁怀市张严心白酒经营部”负责人张严心《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在该经营部查获的光瓶酒14件(酱香型白酒、规格为1X500ML)是该经营部准备销售的以及成本金额为1470.00元的事实。 4.“仁怀市酱王府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仁怀市酱王府酒业有限公司”具备主体资格。 5.“仁怀市酱王府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由“贵州省酒类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基酒检验报告,证明该款基酒检验合格的事实。 6.“仁怀市张严心白酒经营部”提供的由“仁怀市酱王府酒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出库单,证明基酒是在“仁怀市酱王府酒业有限公司”购进的事实。 7.“仁怀市张严心白酒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张严心《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资格。 8.对“仁怀市酱王府酒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罗壹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在位于仁怀市茅台镇观音寺社区长征路70号门店不是该公司经营及张严心在该公司购酒后提供经营资质的事实。 9.“仁怀市酱王府酒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人罗壹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及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罚款0.5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5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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