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郭振远中医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振远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2MACLM8NL8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天河路怡景国际三期负2层59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2025]10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2025年4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拆零药柜发现有两瓶开封使用的“氢氯噻嗪片”药品,规格25mg×100片,生产批号:D220308,生产日期:20220326,有效期至20250325,生产企业:云鹏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剩余160片。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批药品的进货票据及厂家资质。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9日以25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6包使用了12片该批次“氢氯噻嗪片”的配置药给消费者。按当事人陈述,该批药品不单独使用销售,该批药品的货值金额按不足一万元计算。
上述药品在超出有效期后当事人仍向消费者使用,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危害。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郭振远《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6张,证明该批药品是从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事实;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从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劣药及数量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3份。证明该批药品的进货渠道、进货价格、进货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数量、使用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处方笺》1份。证明当事人向消费者使用劣药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印)认可。
罚款6.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60000.00元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