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千色化妆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美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BL5Q40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玉石门街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69号
当事人于2018年12月4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地址:蕲春县漕河镇玉石门街内,经营范围:销售化妆品。2023年2月23日,本局漕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检查出以下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其中一、“美肤宝”芦荟补水舒缓凝胶4支,限用日期至20200109,规格净含量:100g/支,生产厂家: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至检查当天已超过使用期限1137天,零售价:36元/支,货值金额为144元;二、“美肤宝”玉露润颜保湿乳液1瓶,限用日期至20190109,规格净含量:100ML/瓶,生产厂家: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至检查当天已超过使用期限1502天,零售价:168元/瓶,货值金额为168元;三、“美肤宝”精萃舒润保湿霜1瓶,生产日期:20190928,保质期至20220928,规格净含量:50ML/瓶,生产厂家: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至检查当天已超过使用期限149天,零售价:119元/瓶,货值金额为119元;四、“美肤宝”玉露润颜保湿面霜1瓶,生产日期:20180723,保质期至20210723,规格净含量:50ML/瓶,生产厂家: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至检查当天已超过使用期限576天,零售价:158元/瓶,货值金额为158元;五、“美肤宝”玉露润颜保湿精华露1瓶,生产日期:20180125,保质期至20210125,规格净含量:40ML/瓶,生产厂家: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至检查当天已超过使用期限731天,零售价:198/瓶元,货值金额为198元;以上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787元。上述五种涉案商品你在限期日期后没有对外销售,故没有违法所得。应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销毁了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处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