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力昇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志刚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7RJWCXN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灰埠镇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25
(2024)赣0983民初228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力昇物流有限公司
谌**
高安市人民法院
2
2022-11-11
(2022)赣0983民初7126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高安市力昇物流有限公司
胡**,卢*,吴*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淮安交路执〔2026〕311号
2026年03月09日,我单位接收到淮安区交警大队联合治超案件车辆,2026年03月09日03时21分,淮安区交警大队民警在233国道1483公里500米处查获车辆赣C6733Z(黄))重型自卸货车,现场车上装有货物土方,随即在淮安区超限检测站检测过磅,该车为4轴货车,核准超限值为31吨,实际现场车货总重107吨,属严重超限行为,具有重大不良影响,经查该车属于高安市力昇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现场驾驶员兰玉顺,货物由盱眙送往淮安区入海道处,该车道路运输证:“赣交运管宜字360983984280号”,发证日期2020年06月29日,经现场勘验检查,货车车厢两侧及后侧栏板通过焊接固定方式改装加高,原栏板高2.8米,现3.45米,加高0.65米,该改装行为未经过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改装加高的目的是为超载超限运输货物使用,当事人高安市力昇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罚款壹万伍仟元
15000.00元
淮安市淮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6-03-24
2
安福交(超)罚(2025)0375号
货运经营者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赣CDF077)
罚款玖仟元
9000.00元
安福县交通运输局
2025-12-05
3
莲花交(超)罚﹝2025﹞0047号
超载运输行驶公路
2025年8月4日8时22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界化垅段进行检查,发现驾驶员杨文奇驾驶车辆赣CDF989车运载碳,从安福出发,往界化垅行驶。经核实,车辆系高安市力昇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该车车货总质量47吨,其核定限载31吨,超出核定载重量16吨。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8000.00元
莲花县交通运输局
2025-08-04
4
莲花交(超)罚﹝2025﹞0045号
超载运输行驶公路
2025年8月4日8时20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莲花县界化垅段进行检查,发现驾驶员邹光烘驾驶车辆赣CDF077车运载碳,从安福出发,往界化垅行驶。经核实,车辆系高安市力昇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该车车货总质量47吨,其核定限载31吨,超出核定载重量16吨。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8000.00元
莲花县交通运输局
2025-08-04
5
莲花交(超)罚﹝2025﹞0046号
超载运输行驶公路
2025年8月4日8时21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界化垅段进行检查,发现驾驶员陈江生驾驶车辆赣C5299L车运载碳,从安福出发,往界化垅行驶。经核实,车辆系高安市春海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该车车货总质量47吨,其核定限载31吨,超出核定载重量16吨。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8000.00元
莲花县交通运输局
2025-08-04
6
安福交(超)罚(2025)0048号
货运经营者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赣CDF077)
罚款壹万捌仟元
18000.00元
安福县交通运输局
2025-02-28
7
安福交(超)罚(2025)0049号
货运经营者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赣C5299L)
罚款壹万捌仟元
18000.00元
安福县交通运输局
2025-02-28
8
安福交(超)罚(2025)0018号
货运经营者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赣CDF989)
罚款叁万元
30000.00元
安福县交通运输局
2025-01-17
9
萍交(超)罚﹝2024﹞0394号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驶公路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版)》第三章第82项的规定,该违法行为程度严重,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8000.00元
萍乡市交通运输局
2024-09-29
10
安福交(超)罚(2024)0320号
货运经营者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赣CDF077)
罚款壹万元
10000.00元
安福县交通运输局
2024-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