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五原县塔尔湖镇张立胜种子门市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立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1MA0N57H889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五原县塔尔湖镇海子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市监处罚〔2025〕003号
当事人自2025年2月7日起未按规定对店内销售的化肥进行明码标价。截至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购进、销售宜化尿素(规格:50公斤/袋;购进数量:30吨、购进价格:1810元/吨;售出数量:10吨;售出价格:1830元/吨;)、磷酸二胺(规格:50公斤/袋;购进数量:10吨、购进价格:4000元/吨;售出数量:3吨;售出价格:4200元/吨;)、黄金酶尿素(规格:50公斤/袋;购进数量:10吨、购进价格:2000元/吨;售出数量:2吨;售出价格:2200元/吨;)、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期间销售化肥15吨、,违法所得共计1000元。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