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银秀猪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银秀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802MAC0E51C37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解放居委会解放路51号(鑫望小区6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定市监处罚【2025】16号
2024年10月30日,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处于销售状态的食用农产品 “猪后腿肉”进行监督抽验。经抽样检验,于2024年11月22日出具《检验报告》No:SP202410448;食品名称:猪后腿肉;购进日期/检疫日期:2024-10-30;抽样日期:2024-10-30;样品到达日期:2024-10-30;样品数量: 3kg;备样数量:1.5kg;抽样单编号:DBJ24430800565630485;检验日期:2024-10-30;检验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等6项。其中,检验项目中的磺胺类(总量);计量单位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48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31658.17-202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责令你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拟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2.72元;
2、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0402.72元。
10000.00元
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