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好药师京惠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耀秀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21MA4886B36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京山市新市镇城中路西街1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5〕296号
经查明,2025年6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展开调查,当事人执业药师李某某不在岗且未挂牌告知,随机抽查当事人货柜上经营的药品,现场能提供药品随货同行单及资质证照,销售的处方药品能够提供处方销售,已安装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平台,药品追溯系统正在构建中。
根据京山市医疗保障局提供的线索,经对当事人已销售的药品进行核实,当事人2025年3月17日销售给消费者董某某的三九胃泰颗粒”(批号:240097F)2盒,是消费者袁某某于2025年1月25日在孙桥镇卫生院购买后拿到当事人处换购的药品,货值金额60元;当事人2025年2月20日销售给消费者江某某的“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批号:THAJ1)2盒,是当事人投资者于2025年1月21日在中医院购买的,货值金额84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该药品为自用,因失误操作将该药品销售。
上述药品共计4盒,货值金额144元,因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该药品为自用,因失误操作将该药品销售,当事人违法所得6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以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
30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