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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甬鲜汇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仕强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1MA2D5KRX6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滨湖中心农贸市场2幢莫家田路88号二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市监南处罚﹝2025﹞8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3月18日,本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在湖州******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有福郎牌条头糕(芝麻味),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5年2月17日,配料中含有“脱氢乙酸钠”成分。根据市场监管国家总局公告,2025年2月8日正式实施的GB2760-2024新标准,“脱氢乙酸钠”不得添加于该产品中,该产品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于2025年3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当事人已对库存8包有福郎牌条头糕(芝麻味)进行了下架处理。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示了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产品标签标示中配料含有“脱氢乙酸钠”成分和支付凭证的照片,当事人对销售该产品的事实予以认定。因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本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湖市监南强制〔2025〕0328号),对已下架的8包产品进行了行政扣押。2025年3月29日,当事人提出其上游供货商出具产品《检测报告》(编号:FSA25032378N),《检测报告》显示:“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未检出,检测结论:合格。本局对当事人上游供货商单方面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不予采信。2025年3月31日,经当事人的委托,本局委托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扣押的8包产品进行了检验(抽样8包、备样2包),2025年4月7日,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FB25030170),《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未检出,检测结论:合格。而该批次有福郎牌条头糕(芝麻味)其标签标注配料中含脱氢乙酸钠成分,与实际检测结果不符。2025年2月22日和2025年3月12日,当事人从湖州吴兴诚经食品商行采购该批有福郎牌条头糕(芝麻味),采购单价8元/包,销售单价9.9元/包,合计共采购30包,截止2025年3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产品已销售19包,退回供货商3包,下架8包已被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实施扣押,后经当事人委托,扣押的8包产品送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故涉案货值267.3元,违法所得188.1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的有福郎牌条头糕(芝麻味)其标签标注配料成分与实际成分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认定,经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8.1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188.1元(贰仟壹佰捌拾捌元壹角),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的有福郎牌条头糕(芝麻味)其标签标注配料成分与实际成分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认定,经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8.1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188.1元(贰仟壹佰捌拾捌元壹角),上缴国库。
2000.00元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2025-06-04
2
湖市监南处罚﹝2024﹞313号
主要违法事实:<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span>要求,(铅,mg/kg,标准指标≤0.5,实测值0.904,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3月24日从湖州好常兴食品有限公司采购该批梅干菜,采购单价16元/公斤,销售单价25.25元/公斤,合计共采购2.5公斤,抽检买样1.6,销售0.9公斤,该批次梅干菜已销售完毕,无剩余。涉案货值63.13元,违法所得22.73元。"style="border-top-right-radius:4px;border-bottom-right-radius:4px;">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梅干菜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span>要求,(铅,mg/kg,标准指标≤0.5,实测值0.904,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3月24日从湖州好常兴食品有限公司采购该批梅干菜,采购单价16元/公斤,销售单价25.25元/公斤,合计共采购2.5公斤,抽检买样1.6,销售0.9公斤,该批次梅干菜已销售完毕,无剩余。涉案货值63.13元,违法所得22.73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梅干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从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第(一)项:“(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认定,经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73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22.73元(贰仟零贰拾贰元柒角三分整),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梅干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从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第(一)项:“(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认定,经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73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22.73元(贰仟零贰拾贰元柒角三分整),上缴国库。
2000.00元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2024-06-03
3
湖市监南处罚〔2024〕72号
2023年浙江湖州抽检计划》有关要求,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州甬鲜汇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散称特大葵瓜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2月6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310960977)显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style="border-top-right-radius: 4px; border-bottom-right-radius: 4px;">2023年11月16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23年浙江湖州抽检计划》有关要求,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州甬鲜汇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散称特大葵瓜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2月6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310960977)显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148元(壹佰肆拾捌元整);二、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共计处罚没款1148元(壹仟壹佰肆拾捌元整)。
1000.00元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