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朝之味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月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1MACTKJ5B88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延吉市佰翠园11号楼2单元401(七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市监处罚〔2025〕2号
当事人延吉市朝之味食品店自2023年8月15日起在延吉市佰翠园11号楼2单元401(七区)经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2222401MACTKJ5B88,经营者为赵宏伟。
经查,延吉市西市场徐红梅土特产品摊床销售给延吉市朝之味食品店的产品为其自行采购的产品,产品自带外包装标注了“林下参”字样,但其销售过程中并未宣称该人参产品为林下参,且经营者徐红梅以20元/盒的园参市场价格向当事人进行出售。当事人根据该产品外包装信息在淘宝页面进行了虚假宣传,费用总计300元。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并该人参产品,执法人员无法进行抽样取证,因此当事人对其销售的林下参用高锰酸钾染色一事无法证实。
2024年9月14日,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接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交办的案件线索称延吉市朝之味食品店在其网店商品详情页将园参产品标注为林下参进行销售,且其销售的林下参用高锰酸钾染色,高锰酸盐试验呈阳性,钾、锰含量超标。
2024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请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当天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案由龚文哲(执法证号码:07090130228)、李青翼(执法证号码:07090130227)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2024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对延吉市朝之味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一份现场笔录。
2024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对延吉市朝之味食品店赵宏伟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
2024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供货商延吉市西市场徐红梅土特产品摊床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延吉市朝之味食品店自2023年8月15日起在延吉市佰翠园11号楼2单元401(七区)经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2222401MACTKJ5B88,经营者为赵宏伟。
经查,延吉市西市场徐红梅土特产品摊床销售给延吉市朝之味食品店的产品为其自行采购的产品,产品自带外包装标注了“林下参”字样,但其销售过程中并未宣称该人参产品为林下参,且经营者徐红梅以20元/盒的园参市场价格向当事人进行出售。当事人根据该产品外包装信息在淘宝页面进行了虚假宣传,费用总计300元。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并该人参产品,执法人员无法进行抽样取证,因此当事人对其销售的林下参用高锰酸钾染色一事无法证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之规定,属于以虚假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证据,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结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节37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900元。
900.00元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