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淑霞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0MA17WX4PXC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擎天树街999号长春市众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号办公楼2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前市监处罚〔2025〕12002号
事故叉车所属单位为吉林省恒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造成损失200万元,发生叉车致人死亡事故后未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存在事故瞒报行为。
2025年9月5日,我局接到吉林省恒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4.15”叉车事故调查组《吉林省恒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4.15”叉车事故调查报告》,建议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经核实事故叉车所属单位为吉林省恒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造成经济损失200万元,发生叉车致人死亡事故后未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存在事故瞒报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起事故为一般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161)号的规定,对吉林省恒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处以罚款94000元整;对主要负责人曹淑霞处以罚款21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162)号的规定,对吉林省恒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69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主要负责人曹淑霞2024度的工资证明,2024年度的工资收入为54000,对主要负责人曹淑霞处以罚款162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叉车司机张明君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 (N1)吊销。
综上,我局决定对吉林省恒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曹淑霞、张明君的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处罚:
1.处以吉林省恒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罚款 263000.00元整。
2.处以曹淑霞罚款 37200.00元整
3.吊销叉车司机张明君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 (N1)
600400.00元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