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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三姑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郝建兰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5MA07BLL476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道颂贤里1-3-1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河北市监处罚〔2026〕18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尖椒是2025年9月4日,从天津市东丽区赵沽里批发市场1号棚处的“二广精品蔬菜批发”处购进的。当时共计购进20斤,进货价格2.4元/斤,共计进货款48元,是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的。上述尖椒已全部销售,没有剩余,销售价格4.5元/斤,共计货值金额90元。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向我局提供了其从“二广精品蔬菜批发”进货时的付款记录。我局据此向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津市监北稽协查〔2025〕78号),并于2025年12月3日收到复函,复函称被抽检的尖椒不是“二广精品蔬菜批发”(天津市东丽区蔬香园蔬果经营部)销售的,付款记录和被抽检的尖椒无关。就上述情况再次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上述尖椒都是在天津市东丽区蔬香园蔬果经营部处购进,但是现在因自己无法提供票据等证据材料,无法证实。据此,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尖椒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无法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票据,不能说明其进货数量及进货价格,故执法人员认为不应采纳,应根据抽样数量2公斤计算其货值金额,故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尖椒货值金额为18元。 当事人经营的尖椒,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符合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同时,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尖椒的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无法提供供货者的具体信息和相关的票据。上述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的构成要件。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元,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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