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新嵊车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柏灿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4313596837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新昌县新昌大道东路568号2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市环罚字(新)罚﹝2024﹞54号
"被处罚单位:新昌县新嵊车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位于新昌县新昌大道东路568号2幢,主要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和机动车安全检验。2024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通过调取检验报告、检验视频等方式,发现浙D2F8Y1、浙D9C22B等二辆汽油车有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检验的历史记录,但该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2024年3月29日采用双怠速检测法分别对这二辆汽油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验,检验报告结论为合格,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11.1“……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简易工况法进行。对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D(规范性目录)“D3.1……同一车辆或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的规定。该公司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并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已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1.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捌仟元整(¥158,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24日"
罚款人民币15.8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
158000.00元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