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云鼎荟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小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3MACDGEKJ9A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沈家桥二路563号金地中央公园3号楼1层商铺301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雁烟处﹝2025﹞第134号
2025年8月27日10时20分,我局专卖稽查人员接群众举报,举报人称在西安市雁塔区金地中央公园小区门口”云顶烟酒店”内有大量违法卷烟,望我局工作人员前来查处。我局专卖稽查人员立即前往查处,于当日11时25分在西安云鼎荟商贸有限公司营场所柜台内发现待售的卷烟中华(软)19条、中华(硬)27条、芙蓉王(硬)57条、南京(细支九五)17条、中华(金中支)16条、中华(双中支)46条、南京(雨花石)32条、南京(硬1916如意)5条、黄金叶(天叶细支)3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2条等,总计15个品种244条卷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雁塔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雁烟存通字[2025]第1046-1047号)送达当事人。案发后当事人西安云鼎荟商贸有限公司法人王小敏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货票据及凭证,经立案调查,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当事人西安云鼎荟商贸有限公司法人王小敏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2025年8月25日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沈家桥附近的十几家商店内购进,准备放在自家经营的“西安云鼎荟商贸有限公司”内销售。因当事人西安云鼎荟商贸有限公司法人王小敏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5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认定当事人西安云鼎荟商贸有限公司法人王小敏违法进货总额为12966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当事人的陈述、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因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29660元10%的罚款,计12966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5个品种244条,予以发还当事人西安云鼎荟商贸有限公司。
12966.00元
雁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5-09-28
2
西市监处罚〔2024〕0534号
当事人正在销售的部分白酒涉嫌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依法对其进行了扣押,并于2024年7月30日依法立案调查。以上扣押的白酒经生产厂家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1、没收侵权白酒5瓶;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