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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良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孟建华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3MAD3MUYE6H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工业园区昆仑路11号(鲁英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二期)4栋厂房三)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药监药处罚〔2025〕25号
本局认为,你公司向连锁门店慈安堂第十三分公司销售 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未严格 审核“慈安堂第六十八分公司”购货单位合法资质,在计算 机系统拦截警示后,应当知道对方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情况下 依然向其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28号)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九 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药品经营 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 号)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你公司 法定代表人兼业务部负责人刘敬尊、质量负责人许婷、开票 员图尔 阿依·亚森、质量管理员努尔阿力木·努尔麦麦提 未履行岗位职责、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的行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处罚到人情形。 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 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三十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经营活动 全面负责。药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当符 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企业日常管理,负责配备专门的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全 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保证药品质量。”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 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处罚:(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 非法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依然为其提供药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84号)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一)对你公司处以200000元罚款。 (二)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业务部负责人刘敬尊、质量负责人许婷、开票员图尔 阿依亚森、质量管理员努尔阿力木·努尔麦麦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法定代表人兼业务部负责人刘敬尊 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自你公司所获收入44550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 4455元,罚没款合计 49005元; 2. 没收质量负责人许婷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自你公司所获收入47580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 4758元,罚没款合计 52338元; 3. 没收质量管理员努尔阿力木·努尔麦麦提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自你公司所获收入11750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1175元,罚没款合计 12925元; 4. 没收开票员图尔 阿依·亚森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自你公司所获收入9450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945元,罚没款合计 10395元。 (三)禁止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业务部负责人刘敬尊5年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11333.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11-27
2
喀英市监处罚〔2025〕59号
新疆良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将于2024年12月1日过期的医用透明胶带于2024年12月5日出库给英吉沙宝地医院有限公司,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该医疗器械出库给英吉沙宝地医院有限公司单价0.01元共计55元,因此该案货值金额以新疆良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出库记录为准,即55元。由于该企业工作人员复核出库单与产品时发现该医疗器械已过期,就停止发货,该过期医疗器械未配送,也未跟该宝地医院收钱。英吉沙宝地医院有限公司也确认未收到过该涉案医疗器械,因此新疆良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0元。
2025年6月28日,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组领导一起对位于英吉沙县工业园区昆仑路11号(鲁英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二期4栋厂房三)新疆良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医疗器械销售记录时发现该企业2024年12月5日向英吉沙县宝地医院有限公司销售5500贴医用透明胶带,产品备案凭证编号:豫郑械备20180322,生产企业:河南裕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0221201,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日,失效日期:2024年12月1日,规格:100贴/每盒,销售时已过期,销售、出库时计算机系统对过期医疗器械不具备拦截功能。 2025年7月3日,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根据自治区药监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对位于英吉沙县工业园区昆仑路11号(鲁英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二期4栋厂房三)新疆良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法定代表人刘敬尊在场,并陪同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后开始检查。 执法人员在该企业一楼杂物间进门右手边发现线索中的涉案医用透明胶带,产品备案凭证编号:豫郑械备20180322,生产企业:河南裕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0221201,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日,失效日期:2024年12月1日,规格:100贴/每盒,已过期,数量42盒;又在该企业法人刘敬尊办公室内发现该产品5盒,共计47盒。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提供上述过期医疗器械的供货商资质材料、进货票据、验收入库记录、出库销售记录等材料,该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执法人员在现场拍了5张照片用于固定证据,并提取了该企业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涉案过期医疗器械进货票据、入库记录、使用记录等材料复印件,企业方在所有证据上签字确认。 执法人员为制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散,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给当事人送达《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喀英市监强制〔2025〕47号),对新疆良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现的过期医疗器械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为30日。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告知当事人可以对本行政强制
2000.00元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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