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玉利电动车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艳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CLJU4W0C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嫩江镇繁荣街1委8组(老公安局2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5〕123号
2025年7月23日,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型号“TDT0002Z”巨龙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样。样品经检测,充电器与蓄电池、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 1 号修改单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 TXZJ/20250727010的《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询问当事人并查看进货票据及相关佐证材料得知,该涉案电动车是其于 2025 年 7 月 10日从天津市静海区名马电动车制造厂购进,生产日期均为 2025 年3月 13 日,当事人共购入 2 台型号为“TDT0002Z”巨龙牌电动自行车,抽样时售出 1 台,剩余 1 台备样产品封样在经营场所内未售出,该涉案电动自行车进价 1050元/台,售价1500元/台,故本案违法所得计 450 元,违法经营货值计3000元。
案件性质: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并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故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给予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并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符合当事人具有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并建议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TDT0002Z”巨龙牌电动自行车1台;
2、罚款人民币3000元(等值金额);
3、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没款合计:3450元。
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TDT0002Z”巨龙牌电动自行车1台;
2、罚款人民币3000元(等值金额);
3、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没款合计:3450元。
3000.00元
-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