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五福迎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家红 | 注册资本:24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1MA06WM816R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外环西路盛阳园底商1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天津五福迎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防滑垫)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天津五福迎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防滑垫)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给予警告,罚款2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5-23
2
津西青卫公罚20230007号
天津五福迎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防滑垫)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天津五福迎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防滑垫)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给予警告,罚款2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