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沪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迪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14MA17FAMP9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东路3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8
(2025)吉0211民初1272号
追偿权纠纷
吉林市沪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市圣鑫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2
2024-10-17
(2024)吉0211民初2707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顾**
吉林市沪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3
2023-08-21
(2023)吉0211民初3933号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顾**
吉林市沪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13
2023-10-31
(2023)吉0211民初3933号
侵权责任纠纷
顾*、吉林市沪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稽处罚﹝2025﹞08004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7月31日-2025年1月6日期间,在其经营场所内、外发布宣传其所销售的广汽丰田智能电混双擎汽车的广告。广告宣传物料有户外刀旗3面、发光吊牌1块、四联展板1块、地图背景墙1块。其中,户外刀旗、发光吊牌、地图背景墙宣传物料内容为“全球智能电混第1品牌”的广告,使用了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第1品牌”;四联展板宣传物料内容为“0爆炸0自燃0漏电,三电系统保持0爆炸0自燃0漏电的安全记录,经过全球认证的成熟技术,更安全更可靠”的广告,“经过全球认证的成熟技术”内容没有确切的客观依据。上述广告费用为40000.00元。广告宣传期间,当事人共销售广汽丰田智能电混双擎各型汽车总计253辆,销售金额50348963.00元。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于2025年1月6日,主动将上述宣传物料拆除。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对当事人涉嫌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0.00元。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20000.00元。上述罚款合计:320000.00元。
32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