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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伟福纸塑制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正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DMQ0P1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叶王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3〕489号
2019年9月12日,当事人在办理了营业执照后,知道生产一次性纸碗要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是听说办这个证要求比较高,不好办下来,所以就先开始生产了。因为开始生产没多久就碰到了疫情,然后一直没有生产,加上效益也不好,当事人就一直还没有办理生产许可证。从2019年09月开始当事人一共生产了三种一次性纸碗,其中“特一号”累计生产1000件,销售了980件,销售价格为20元/件,“新三号”累计生产600件,销售了590件,销售价格为12元/件,“5号”累计生产300件,销售了290件,销售价格为8元/件,总货值合计29600元。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现场生产和库存的“特一号”共有20件,“新三号”共有10件、“5号”共有10件,每件数量都是288个。当事人生产的一次性纸碗大部分是销售到钱沟副食批发市场内昌锦坤经营的批发部,其余的少部分货都是当事人经营者直接对餐馆、早点店配送。因为当事人人员有限,所以一直没有建立生产、销售记录,也没有相应的票据,所以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一次性纸碗的行为;2、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纸碗“特一号”20件,“新三号”10件、“5号”10件;3、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一次性纸碗的行为,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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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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