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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休市九仙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有军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7813171516752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绵山镇焦家堡村林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31
2021-03-08
(2021)晋07民终258号
承揽合同纠纷
王**、温**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106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6-28
2020-06-17
(2020)晋0781民初38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温**等与介休市九仙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介市监处罚﹝2023﹞75号
经查,当事人介休市九仙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5日共生产型号规格:有机质≥30%氮磷钾≥4%水分≤30%PH5.5-8.5,40kg的精制有机肥15袋,每袋40kg,每袋售价30元,每袋原材料购进价款合计28元,其中2023年4月10日销售14袋,合计420元。2023年5月18日,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检人员以无偿提供的获取方式取走样品1.8kg(抽检数量1.2kg,备样数量:0.6kg),剩余38.2kg精制有机肥于2023年5月30日销售完,销售金额28.65元。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出具上述精制有机肥的检验报告,编号为STD-20230530-006SC2-15,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总养分(N++)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项目不符合NY/T525-2021标准及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依据《山西省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该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已于2023年6月16日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EMS快递邮寄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6月22日签收,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也没有申请复检。经调查核实:2023年3月25日当事人生产型号规格:有机质≥30%氮磷钾≥4%水分≤30%PH5.5-8.5,40kg的精制有机肥15袋,货值金额450元;共销售598.2kg,销售价格为0.75元/kg,销售额448.65元。原材料购进价款合计418.74元,获利29.91元。至2023年8月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精制有机肥均已售完。2023年8月5日当事人发布了不合格精制有机肥的召回通知,于2023年9月2日追回不合格精制有机肥10kg,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追回的不合格精制有机肥采取了扣押措施。至今本局及当事人未收到造成的人员、财产受损的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份(6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1页),证明介休市九仙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精制有机肥的事实。2.询问笔录1份(3页),当事人的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介休市九仙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精制有机肥的事实。3.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产品后处理转办批准表1份(1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督办函1份(1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通知单1份(1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1份(1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1份(1页),检验检测报告1份(6页),产品质量改建议书1份(1页),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页),证明介休市九仙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精制有机肥的事实。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财务清单1份(1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光盘1份(1页),不合格精制有机肥召回通知1份(1页),不合格精制有机肥召回通知照片1份(1页),证明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追回的不合格精制有机肥采取了扣押措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介休市
罚款0.0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900.00元
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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