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正兴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净 | 注册资本:8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56812567728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姚安县栋川镇仁和大石丫口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31
(2021)云0112民初47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迈东商贸有限公司
楚雄正兴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
2019-09-02
(2019)2325民初66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姚安县供销合作社
楚雄正兴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姚安县人民法院
3
2019-06-04
(2019)云23民终7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云南安友农场股份有限公司,朱**
王**,楚雄正兴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王*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2-11
楚雄市人民法院
5
2019-02-11
(2018)云2301民初3111号
追偿权纠纷
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楚雄正兴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楚雄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5-09
(2018)云2301民初3111号
追偿权纠纷
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楚雄正兴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楚雄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29
2020-04-20
(2019)云民申3607号
借款合同纠纷
朱**、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9-29
2020-04-24
(2019)云民申3730号
借款合同纠纷
云南安友农场股份有限公司、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3-25
2019-12-25
(2017)粤0106执40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云南龙瑞科技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8-28
2019-05-14
(2018)云2325执45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刘**、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6-26
2019-06-14
(2019)云23民终7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云南安友农场股份有限公司、朱**与王**、楚雄正兴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823688.19元
民事案件
6
2019-05-07
2019-01-28
(2018)云2301民初477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与楚雄正兴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3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5-06
2019-04-19
(2018)云2301民初3111号
追偿权纠纷
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楚雄正兴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835679.67元
民事案件
8
2018-09-25
2018-04-10
(2017)云2325执3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肖**、楚雄正兴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06-22
2017-06-06
(2017)云2325执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楚雄正兴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王*、龙**、王*某、永仁县兴瑞包装箱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党*、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03-20
2017-07-11
(2016)云2325民初65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刘**与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664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姚处罚〔2025〕141号
在2024年年度报告报送时间结束后,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里显示的未年报企业进行了清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楚雄正兴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自2021年至2024年连续四年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规定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建议依法从重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