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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农展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新发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30734496690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宏信国际花园3号楼1层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3
2024-12-25
(2024)陕0113执150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某公司与西安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一稽罚﹝2025﹞64号
(一)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经检查,你公司2022年8月31日记账凭证007#中记载陕西汉美盛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2年8月18日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1002100113,发票号码:3417330,开票日期:2022年8月18日,货物名称:*水果*梨、西瓜、脐橙、柠檬,火龙果,开票金额:45,051.38元,税额:4,054.62元,价税合计:49,106.00元;于2022年8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金4,054.62元。 2022年9月30日记账凭证006#记载陕西汉美盛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2年8月18日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1002100113发票号码:3417329,货物名称:*水果*苹果、芒果、圣女果、哈密瓜,开票金额:94,768.81元,税额:8,529.19元,价税合计:103,298.00元;于2022年9月申报抵扣进行税金8,529.19元。 以上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39,820.19元,税额合计12,583.81元,价税合计152,404.0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记账账凭证后附发票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进项抵扣汇总及发票清单用于证明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并认证抵扣。 (二)货物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公司原业务员李梅(2022年7月至2022年10月在西安农展商贸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具体负责采购业务,现无法联系),于2022年8月向西安农展商贸有限公司财务递交了陕西汉美盛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具2份发票及采购合同。李梅在雨润水果批发市场的多家门店及多家临时商户处采购货物,并垫付款项,因该些门店及临时商户无法开具发票,遂向西安农展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由陕西汉美盛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与陕西汉美盛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公司与陕西汉美盛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 (三)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2022年8月30日、9月8日,西安农展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西安银行城南支行,账号501011510000258837)分别支付95,048.00元、57,356.00元至陕西汉美盛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北支行,账号129913612910201),共计152,404.0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记账凭证及后附发票,用于证明你公司通过公司公户向陕西汉美盛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转款和记账。 (四)合同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检查发现,你公司原业务员李梅,2022年7月至2022年10月在公司担任业务员,提供了西安农展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汉美盛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2年4月2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未约定相关购销事宜,只有双方印章,无签订人签字及日期。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购销合同,用于证明签订合同虚假。 (五)其他存在的问题 你公司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878,627.18元,应调增其取得虚开发票多列支的营业成本139,820.19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55.03元;调整后你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017,692.34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5,884.62元,你公司2022年度已缴纳企业所得税68,931.36元,应补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6,953.26元。
因你公司应补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超过10%,拟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中应补缴的增值税12,583.8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40.43元、企业所得税6,953.26元,合计19,977.50元,处以0.7倍罚款13,984.24元
13984.24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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