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县金秀镇聚来香美食城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桂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24MA5MMTFHXU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金秀县金秀镇解放路1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4〕20号
金秀县金秀镇聚来香美食城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餐具一案,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黄江、韦敏贵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金秀县金秀镇聚来香美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324MA5MMTFHXUCF ;住所:金秀县金秀镇解放路122号;经营范围:米粉、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基本情况:余金芬,女,瑶族,45岁,身份证号:42230197904011543,身份证地址:金秀县罗香乡龙坪村平潭屯31号,现住金秀县电信职工宿舍楼,是金秀县金秀镇聚来香美食城的经营者。
按照《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来市监办发〔2024〕12号)有关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与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于2024年5月9日对金秀县金秀镇聚来香美食城使用的勺子(自消餐饮具、消毒日期 2024-5-9)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G24-T09027),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大肠菌群;计量单位:/5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
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金秀县金秀镇聚来香美食城送达了《检验报告》(No:G24-T0902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 20240192-G24-T09027),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救济途径及时限,由当事人确认签收。该美食城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没有异议。
经查明:
一、金秀县金秀镇聚来香美食城持有《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
二、金秀县金秀镇聚来香美食城使用的餐具,为该美食城自洗自消餐具,清洗消毒流程为:把餐具的残留物清除干净后,放进洗碗盆加入热水、洗涤剂和少量纯碱清洗一次,再放到另外一个洗碗盆并开着长流水在盆里清洗后,再用水龙头一个个冲洗后,用干净毛巾擦干后放到消毒柜消毒。
三、2023年8月21日,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金秀县金秀镇聚来香美食城使用的餐具[餐具名称:1、不锈钢小碗(自消餐具),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陶瓷汤匙(自消餐具),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11日,我局对金秀县金秀镇聚来香美食城使用的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明:
1.金秀县金秀镇聚来香美食城提供《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事实;
2.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SBJ24451324620239191GZ)1份,证明监督抽检样品的基本信息及抽样程序的合法性;
3.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12000110033),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编号:LB2024-05)、主检何于洁资质证书(证件编号:20230050),抽样员施国艺资质证书(证件编号:20230074)、施杨管资质证书(证件编号:20230012)各一份,证明检验机构、抽检机构及检验人员、抽样员合格资质情况;
4.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G24-T09027)一份,证明抽检的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 20240192-G24-T09027)一份,证明我局已将抽检结果告知当事人的事实;
6.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4日对金秀县金秀镇聚来香美食城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案件现场检查的情况;
7.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6日对金秀县金秀镇聚来香美食城经营者余金芬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餐具的过程等基本情况;
8.2023年10月11日,我局对金秀县金秀镇聚来香美食城依法下达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当罚〔2023〕4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3〕42号,《送达回证》各一份,证实该美食城曾因使用不合格自洗自消餐具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
9.执法人员于2024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3000.00)
5000.00元
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