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曹市后军食品销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后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C379039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湖市曹市镇志勤大道3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4〕11号
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洪湖市曹市镇志勤大道35号的当事人洪湖市曹市后军食品销售店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有1、“虾皇后”麻辣卤霸(麻辣味)无渣型卤料(生产商:武汉玉龙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厂址: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道浒铺村,产品标准:Q/WYL0001S,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7日,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198克/袋,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2011608761,);2、“乐事”(墨西哥鸡汁番茄味)马铃薯片(生产商: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厂,厂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10号,生产日期:2023年8月24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40克/袋,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242011202405)在售。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查验上述商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明文件的证明,当事人不能现场提供。执法人员遂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字〔2023〕7005号),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9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洪市监当罚字〔2023〕NO:1000506),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予以行政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查验上述商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明文件的证明。
经查,上述两种食品是2023年12月19日由仙桃市钱沟大市场经营户彭某用厢式货车配送过来的,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虾皇后”麻辣卤霸(麻辣味)无渣型卤料40袋,共购进该批次“乐事”(墨西哥鸡汁番茄味)马铃薯片50袋。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过程中,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