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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青原区合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科春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03352085597B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和济春天58栋3-4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28
2019-11-13
(2019)赣0802民初459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吉安市青原区合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8514.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1-06
2019-12-23
(2019)赣08民终257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李**、吉安市青原区合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县市监处罚〔2025〕1号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立柱,本局于2025年3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陈健、宋旭达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吉安市青原区合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352085597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科春;住所: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和济春天58栋3-4门面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5年8月12日;营业期限:2015年8月12日至2035年8月11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交通设施维修,市政设施管理,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停车场服务,轨道交通绿色复合材料销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 法定代表人:李科春;男;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362421198201158319;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夏溪村四川5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1月20日,吉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举报当事人销售到X011毓芳--早禾市(毓芳至指阳大桥段)公路改造升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毓芳公路项目)的立柱存在质量问题。当日,吉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毓芳公路项目工地依法对当事人销售到项目工地上的热浸镀锌浸塑复合涂层立柱(以下简称立柱)进行现场随机抽样,并依法封样后送至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经该中心检测并出具报告编号:WT2025JC0008《检验报告》,具体情况如下:检品名称:热浸镀锌浸塑复合涂层立柱;规格/型号:Φ114x4.65x2100;被抽样单位名称:吉安市青原区合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名称:山东得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抽样基数:120根;检品状态:完好;检验环境:完好;检验项目:金属涂层的附着性、金属涂层的均匀性(内侧)(平均厚度与最小厚度之差和平均厚度的比值)、金属涂层的均匀性(内侧)(最大厚度与平均厚度之差和平均厚度的比值)-复制、金属涂层的均匀性(外侧)(平均厚度与最小厚度之差和平均厚度的比值)、金属涂层的均匀性(外侧)(最大厚度与平均厚度之差和平均厚度的比值)、直径、单根立柱钢管壁厚最小值、立柱基底壁厚实测平均值、内侧浸塑涂层最小厚度、平均镀锌层附着量M、平均镀锌层厚度T、外侧浸塑涂层最小厚度;检验依据:GB/T 18226-2015《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GB/T 31439.1-2015《波形梁钢护栏第1部分:两波形梁钢护栏》;其中检验项目:内侧浸塑涂层最小厚度,计量单位:μm,标准要求:≥250,检验结果: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平均镀锌层附着量M,计量单位:g/m2,标准要求:≥275,检验结果:195,单项判定:不合格;平均镀锌层厚度T,计量单位:μm,标准要求:≥39,检验结果:2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外侧浸塑涂层最小厚度,计量单位:μm,标准要求:≥250,检验结果:13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检验,平均镀锌层附着量M,平均镀锌层厚度T,浸塑涂层最小厚度项目不符合GB/T 18226-2015《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签发日期:2025/03/05。当事人在3月14日收到上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认可检验结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1月9日从生产厂家山东得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的立柱120根,采购价格(到货含税)为112元/根,并于1月13日全部销售到毓芳公路项目工地。至案发时上述批次立柱已经被全部使用在毓芳公路项目了,导致无法追回。因当事人与毓芳公路项目的承建商还没有签订购销合同亦没有结账,只能以当事人的采购价计算货值金额。故货值金额为1344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20250000017010 的《举报登记表》原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于匿名举报,举报当事人销售到毓芳公路项目的立柱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 2.在毓芳公路项目工地的第一次《吉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场笔录》和《吉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抽样记录》原件各一份,证明本局在毓芳公路项目工地上抽检的现场情况记录的事实; 3.在毓芳公路项目工地的第二次《吉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场笔录》原件一份,证明本局将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WT2025JC0008《检验报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立柱; 2、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3440元,上缴国库。
13440.00元
吉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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