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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群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威武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27994548623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1
(2026)赣0724民初4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犹县人民法院
2
2025-01-13
(2024)云2801民初6851号
定作合同纠纷
王**
卓**,赣州群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景洪市人民法院
3
2020-09-24
(2020)赣0702民初62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群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润之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18
(2024)云2801民初6851号
定作合同纠纷
王**
赣州群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卓**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景洪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3-30
2016-12-19
(2016)赣0702民初120号
民间借贷纠纷
赣州群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8-05-23
2017-09-29
(2017)赣0727民初361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赖*与龙南县房地产管理局、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1651.61元
民事案件
3
2018-05-23
2018-03-29
(2018)赣07民终260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10-30
2017-10-09
(2017)赣0702执964号
民间借贷纠纷
赣州群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5﹞839号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后续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对涉案电梯维保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要求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当事人维保人员宗谱江1人于2025年10月4日对商都嘉园小区9栋的客梯(设备代码:31101006820190055413)、消防员电梯(设备代码:34201006820190058005)开展维护保养,而该2台设备当天的维保记录显示维保人员为宗谱江,王印根。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的规定,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第四项(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要求人数进行电梯维保 当事人对商都嘉园小区9栋的客梯(设备代码:31101006820190055413)、消防员电梯(设备代码:34201006820190058005)开展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仅宗谱江1人。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作好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当事人对商都嘉园小区9栋的客梯(设备代码:31101006820190055413)、消防员电梯(设备代码:34201006820190058005)开展维护保养时,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与安全围挡等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的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四)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逐项开展维护保养 当事人对商都嘉园小区9栋的客梯(设备代码:31101006820190055413)、消防员电梯(设备代码:34201006820190058005)开展维护保养的过程中,该2台电梯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维保人员仅打开9栋客梯层门查看底坑,未实际进入底坑开展维护保养作业。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逐项开展维护保养。 上述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二项(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当事人进行整改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3日递交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1套,证明其于10月21日组织公司维保人员召开会议,要求维保人员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保,并于10月22日组织维保人员重新对上述2台电梯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了季度维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并处5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5000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1
2
兴市监处罚﹝2025﹞273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10月9日对位于兴国县滨江大道398号的恒茂外滩正在使用的两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备代码分别为311010068201710308、342010068201710616)进行维保作业时,均只有刘杨一人进行维保作业且没有戴安全帽、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且维护保养期间电梯仍在使用,电子维保记录单由刘杨代签两个人的签名。上述电梯每台的维保费用是3000元/台/年,每月要进行两次维保,故上述两台两次的维保费用合计是250元,违法所得是250元。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元(¥250.00); 2、并处罚款贰万元(¥20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万零贰佰伍拾元(¥20250.00)。
20000.00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3
赣安市监特设处罚〔2024〕23号
2024年1月1日,当事人与安远县濂泽广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编号:安远QW2023018)进行保养工作。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期间(2024年6月20日,安远县濂泽广场二单元左右两台电梯、二单元《垂直电梯》)未严格按照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存在下列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行为:1.电梯维保单位未根据电梯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维保;2.现场维保作业人员只有1名,但签字为2名的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当事人授权委托相关情况的书证; 2.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打印件1份、特种设备管理与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电梯维护保养的资质; 3.现场检查笔录1份,安远县濂泽广场小区监控视频刻印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相关情况的书证;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事实。
鉴于以上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和违反《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30000.00元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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