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杲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沃文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MA2835D86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春晓大道128号4幢1号-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环仑罚〔2025〕55号
违法事实:2025年9月1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信访举报提供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沧海建设项目南侧空地有从事疑似固废倾倒行为的环境违法线索。经查,场地内倾倒有灰色污泥,由宁波琪凯实业有限公司砂石生产项目产生。倾倒尺寸为(长x宽x高)10m x 8m x 0.8m,总重量为89.6吨,倾倒方为宁波杲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当事人于9月1日由宁波琪凯实业有限公司装运该批次污泥,因该批次污泥未符合绿化工程使用要求,当日将污泥全部倾倒于沧海建设项目南侧。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为证:
1.2025年9月2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2025年9月1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沃文君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照片5张,证明检查时当事人在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沧海建设项目南侧倾倒有灰色污泥,现场倾倒场地未硬化,倾倒物未覆盖,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措施,倾倒尺寸为(长x宽x高)10m x 8m x 0.8m的情况;
3.2025年9月2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沃文君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倾倒的污泥来自于宁波琪凯实业有限公司,倾倒量为89.6吨,收购价格为20元每吨,污泥为宁波琪凯实业有限公司砂石生产项目中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压滤产生,该污泥为一般固废的情况;
4.2025年9月2日宁波琪凯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经营情况及授权委托人实验室主任吴瑞的基本情况;
5.2025年9月2日宁波琪凯实业有限公司实验室主任吴瑞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倾倒的污泥来自于宁波琪凯实业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砂石生产项目的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压滤产生,属于一般固废的情况;
6.2025年9月2日宁波琪凯实业有限公司实验室主任吴瑞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验收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砂石项目产生的污泥属于一般固废的情况;
7.2025年9月2日当事人提供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污泥进行购买、所购污泥仅限于绿化工程的用途以及该过程中需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况;
8.2025年9月2日当事人提供出库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宁波琪凯实业有限公司拉运污泥的时间为9月1日,拉运并倾倒数量为89.6吨的情况;
9.2025年9月8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沃文君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及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已将倾倒的污泥妥善处置;
10.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沃文君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文书送达的地址;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25年9月3日向宁波杲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甬环(仑)责改〔2025〕25号)并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沃文君签收;
2.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9-5“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等裁量因素,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款的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100000.00元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