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屯脚镇德华苡仁米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德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2MA6DMT6312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屯脚镇场坝村粑粑街下组7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仁市监处罚[2025]25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成立于2016年9月,并于成立当日在本局登记注册并办理《营业执照》后在兴仁市屯脚镇场坝居委会粑粑街下组76号,从事苡仁米粗加工销售。因受前几年疫情和市场行情影响,再加之投资人彭德华手受伤,当事人于2021年停止薏仁米粗加工销售。2025年7月,当事人投资人彭德华之子彭志红务工回来,看到当事人加工厂闲置了几年,撤除了原来的薏仁米加工设备,重新购买了面条生产加工设备,从2025年7月开始在兴仁屯脚镇德华苡仁米加工厂原生产加工场所从事面条加工并向周边村民销售。截止案发,当事人还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等生产许可手续。由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建立有进销售台帐,所以无法核算其从事面条生产销售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于2025年9月2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合法市场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于2025年9月25日提供的投资人彭德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中国公民。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证明:1.彭志红系当事人的委托人;2.彭志红作为当事人的合法代理人接受本局调查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被委托人彭志红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彭志红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合法公民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1.当事人在本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2.当事人在兴仁市屯脚镇场坝居委会粑粑街下组76号从事面条生产加工;3.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从事面条生产加工相关许可手续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8日在现场拍摄的当事人从事面条生产加工的照片共6张。证明:当事人从事面条生产加工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5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彭志红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1.当事人在本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兴仁市屯脚镇场坝居委会粑粑街下组76号从事薏仁米粗加工;2.当事人在2021年停止薏仁米粗加工销售后又于2025年7月开始在当事人原生产加工场所从事面条生产加工;3.当事人从事面条生产加工未经许可的事实。
证据八、本案案件承办人的《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案案件办理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