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八方缘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耿智宸 | 注册资本:1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2MA6QAACY8P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福海社区居委会滇池路392号福海银鹏商厦地上1层20号商铺阁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西处罚〔2026〕64号
经查:当事人从2025年12月31日开始,在拼多多平台销售“速溶咖啡(黑咖啡)”并提供其产品信息中,标称为无糖食品。
经我局调查,上述食品标签营养成份中“碳水化合物”含量标注为54.8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026年4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主发布的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当事人销售商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与实际状况不符,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发现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意见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的相关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六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六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