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金梦园糕点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03MA6HX8X21W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凯潮溪李子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2025]4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红豆吐司面包(净含量100g/袋),共生产53袋,抽检20袋,销售33袋,销售价格4元/袋,核算货值金额为212元,核算违法所得2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同时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给当事人,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并送达检测情况,告知当事人相关事项;
2.2024年10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万市监强制〔2024〕48号、《财物清单》万市监强物字〔2024〕48号,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物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3.2024年10月30日,我局向你下达了《立案通知书》(万市监立案通〔2024〕76号),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4.2024年11月1日,因被扣押物品无任何价值,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涉案物品提前处置申请》,证明当事人提请申请销毁涉案物品。
5.2024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2024年11月1日,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自己的《营业执照》、身份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7.2024年11月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生产、销售记录以及《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履行了相关责任。
8.上述文书的《送达回证》。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罚款0.5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500.00元
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2
万市监处[2024]27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肉松蛋糕(净含量60g/袋)食品在我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不合格指标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超标,实测值为0.835g/kg,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在糕点类食品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5g/kg,上述食品存在添加剂超限量使用。不合格原因:因当事人称量的电子秤损坏,计量不准导致生产上述肉松蛋糕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复配防腐剂Ⅱ号未按照规定用量(1千克面粉使用2-2.4g复配防腐剂Ⅱ号)添加,导致超量添加。当事人存在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肉松蛋糕的违法行为。上述不合格肉松蛋糕食品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2日,净含量为60g/袋,生产数量为150袋,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2.3元/袋(抽样样品35袋以4.00元/袋价格付费)。因该肉松蛋糕保质期限仅有4天,至知晓检验结果时已远超保质期限,无法实施召回。当事人经整改后复查抽检的肉松蛋糕(净含量60g/袋)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为合格(实测值为0.005g/kg)。经核算,当事人违法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肉松蛋糕食品货值金额为404.50元,违法所得404.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证明告知当事人抽样过程异议处置途径; 证据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BJ24520603690234553),证明对当事人的抽样样品信息。
证据三、《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XBJ24520603690234553)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证明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及复检流程、异议处置途径。 证据四、《检验报告》(编号:XBJ24520603690234553),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肉松蛋糕食品添加剂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
证据五、2024年4月7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3月12日生产的肉松蛋糕(净含量60g/袋)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使用有食品添加剂复配防腐剂Ⅱ号。
证据六、2024年4月7日,《图证》1份 ,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复配防腐剂Ⅱ号(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配料、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等信息。 证据七、2024年4月7日,提取当事人的《产品出入库记录》(2024.3.12)、《产品销售台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3月12日生产的肉松蛋糕(净含量60g/袋)食品的产量、销售数量及销售价格 。 证据八、当事人提交的《召回情况报告》,证明当事人对3月12日生产的肉松蛋糕(净含量60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万山市场监管执法大队
2024-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