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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水之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泉南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24MA330LL9XH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玉田村二期开发区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7
(2026)闽0583民初34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州市水之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王**,泉州万鸿卫浴发展有限公司
南安市人民法院
2
2025-06-16
(2025)闽0524民初34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州市水之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肖*
安溪县人民法院
3
2025-01-09
(2024)闽0524民初52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州市水之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柴**
安溪县人民法院
4
2023-05-11
(2023)闽0524民初26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州市水之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梁**
安溪县人民法院
5
2023-05-09
(2023)闽0524民初26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州市水之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徐**
安溪县人民法院
6
2023-04-17
(2023)闽0524民初26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州市水之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何**
安溪县人民法院
7
2023-04-17
(2023)闽0524民初26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州市水之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王**
安溪县人民法院
8
2022-10-14
(2022)闽0524民初49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州市水之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李**
安溪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27
(2025)闽0524民初34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州市水之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肖*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安溪县人民法院
2
2024-11-18
(2024)闽0524民初52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州市水之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柴**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5﹞227号
涉案“九牧尖咀”产品表面耐腐蚀性能项目不符合GB18145-2014标准中7.6.7条款要求,涉案“钻石轮角阀”产品抗使用负载项目不符合GB/T26712-2021标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GB18145-2014前言中“本标准中的7.4、7.6.2、7.6.3.1、7.6.9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的说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两款产品被检不合格项目均属于推荐性要求,两款产品均应认定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33元;2.罚款1515元。
1515.00元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2
安市监处罚﹝2025﹞66号
当事人生产的“高仪尖咀”产品,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GB18145-2014中“7.2螺纹7.2.2”和“7.6.7表面耐腐蚀性能”的要求,根据国家标准GB18145-2014前言中“本标准中的7.4、7.6.2、7.6.3.1、7.6.9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的说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被检不合格项目属于推荐性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处以罚款510元。
510.00元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3
3
安市监处罚﹝2025﹞22号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长江单孔﹝陶瓷片密封水嘴﹞”的螺纹项目、表面耐腐蚀性能项目和涉案批次“水之龙尖咀”产品的螺纹精度项目不符合GB18145-2014标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GB18145-2014前言中“本标准中的7.4、7.6.2、7.6.3.1、7.6.9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的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依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1.处罚款2520元;2.没收违法所得46元。
2520.00元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8
4
安市监处罚﹝2024﹞38号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花洒”产品经检验,管螺纹精度、手持式花洒防虹吸性能项目不符合GB/T23447-2009标准,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已不合格产品冒充不合格卫浴产品的违法行为
1、处罚款250元;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50.00元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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