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五原县塔尔湖镇海宇农机门市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海玉注册资本:8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1MA0NBRUJ8W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五原县塔尔湖镇北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原县市监处罚〔2025〕010号
当事人自2025年7月10日起未按规定对店内销售的零件进行明码标价。截至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购进、销售零件“UC206型轴承带座”(规格:2kg/套;购进数量:70套、购进价格:16元/套;售出数量:50套;售出价格:24元/套;)、“UC207型轴承带座”(规格:2kg/套;购进数量:70套、购进价格:20元/套;售出数量:40套;售出价格:25元/套;)“UC208型轴承带座”(规格:2kg/套;购进数量:70套、购进价格:23元/套;售出数量:40套;售出价格:33元/套;)。到现在销售了这些商品共获利有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2
市监处罚〔2024〕33号
经查,当事人是商品销售的第一责任人,在提供商品服务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所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事实是当事人在经营中并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于2017年5月23日开始经营,未按规定张贴价格表,执法人员检查后已整改。据当事人陈述:在经营中并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未建立财务账,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3000.00元
五原县塔尔湖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4-06-11
3
五市监塔处字〔2024〕33号
当事人销售农机未明码标价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