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阳光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俊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321572874600Y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桓台县东岳路17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01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阳光分店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22
2021-03-02
(2021)鲁03民初87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阳光分店、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桓市监处罚〔2025〕52号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马海燕、杨德军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阳光分店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72874600Y
住所 :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东岳路171号
经营者:马俊骋
联系电话:18264333782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的情况:
2025年1月6日,我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1月23日,我局收到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A4F108002A4F61B8090);食品名称:螺丝椒;购进日期:2025-01-03;抽样日期:2025-01-06;样品数量:3.14kg;备样数量:1.534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予以签收。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同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报告中所列的同批次产品。当事人称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并提供了其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等;同时提供了螺丝椒供货商“青州市何官镇友谊蔬菜购销处”《营业执照》、经营者杨玉玲身份证复印件、螺丝椒销货清单(编号:0051901)、《承诺达标合格证》、农药残留快检单以及我分店进货查验记录等证明材料
2025年2月21日,我局针对当事人经营经抽检不合格的螺丝椒一事进行调查询问,调查了解涉案螺丝椒的经营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1月3日从青州市何官镇东台村“青州市何官镇友谊蔬菜购销处”处采购螺丝椒3.4kg,单价9.83元/kg,支付货款33.42元。2025年1月6日,我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1月23日,我局收到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截止2025年1月23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螺丝椒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是11.96元/kg。当事人经营涉案螺丝椒货值40.664元,违法所得40.664元。
2025年2月24日,我局对螺丝椒供货商“青州市何官镇友谊蔬菜购销处”负责人杨玉玲做询问调查,杨玉玲对当事人2025年1月3日从其店采购3.4kg螺丝椒一事予以认可,对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螺丝椒证明材料予以认可。
2025年1月23日,针对螺丝椒被检测为不合格的情况,当事人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截止目前无消费者反馈有不良反应。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对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北辛分店涉嫌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一案正式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3日从青州市何官镇东台村“青州市何官镇友谊蔬菜购销处”处采购螺丝椒3.4kg,单价9.83元/kg,支付货款33.42元。2025年1月6日,我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1月23日,我局收到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2月21日,我局针对当事人经营经抽检不合格的螺丝椒一事进行调查询问,调查了解涉案螺丝椒的经营情况。2025年2月24日,我局对螺丝椒供货商“青州市何官镇友谊蔬菜购销处”负责人杨玉玲做询问调查,杨玉玲对当事人2025年1月3日从其店采购3.4kg螺丝椒一事予以认可,对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螺丝椒证明材料予以认可。
截止2025年1月23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螺丝椒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是11.96元/kg。当事人经营涉案螺丝椒货值40.664元,违法所得40.664元。
因螺丝椒供货商“青州市何官镇友谊蔬菜购销处”经营地址为:青州市何官镇东台村,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2月25日我局将上述螺丝椒经抽检不合格案件线索移送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桓市监案移〔2025〕1011号)。
综上,当事人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青岛谱尼测试有限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免于处罚。
0.00元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