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五洋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泽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931MA0MTFU90P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街道并州南路107号8号楼5单元7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忻河综执处罚﹝2026﹞应急6-1号
1、根据《河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山西五洋建设有限公司“7•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三)对建设单位单位的处理建议:山西五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经矿方(猫儿沟煤矿)批准擅自施工,未能拟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未能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配备安全员,作业人员盲目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2、根据《河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山西五洋建设有限公司“7•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孙泽,山西五洋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作为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山西五洋建设有限公司全面工作,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领导责任,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一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5条裁量阶次B(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造成1人死亡,处50万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山西五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山西五洋建设有限公司伍拾贰万元人民币(¥5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裁量阶次A(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之规定,按照其上一年度总收入壹拾肆万伍仟元人民币(¥145000.00),决定对孙泽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伍万捌仟元人民币(¥5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578000.00元
河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