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区班庄镇张理烟花爆竹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707MA1NPX6UXK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赣榆区班庄镇汪于村夹谷山路9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监处罚〔2026〕86号
2026年2月24日,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头分局就“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关事项对赣榆区班庄镇张理烟花爆竹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在售的产品:①慶泰?蝙蝠侠,产品名称:蝙蝠侠,产品级别:C级,药量:99g,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见产品合格证,该产品底部贴有合格证,上标有生产日期:2023年1月,上述产品发现11盒;②慶泰?向阳花开,产品名称:向阳花开,产品级别:C级,药量:92g,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见产品合格证,该产品侧面贴有合格证,上标有生产日期:2023年1月,上述产品发现4盒。上述两款产品发现时已过期。我局当场下达《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赣市监强制[2026]城022401号)并对上述两款产品进行扣押,现场经营者张理未在店内,其父张慎军在店内并全程陪同检查,张理通过电话授权其父代替其签字及陪同检查,经于2026年2月26日询问笔录中询问,经营者张理表示现场笔录已看,《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赣市监强制[2026]城022401号)、《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6]城022401号)上述两份文书已经收到,对上述材料均没有疑异。
经查,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于2016年办理,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5年10月24日,编号为:(苏)LS(2025)05184,有效期:2025年10月24日至2027年10月23日,涉案商品进货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1年11月2日,编号(苏)LS(2021)05673,有效期2021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日。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显示,2023年1月27日,当事人于连云港开心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进“庆泰 向阳花开”进货一箱12个,总价330元,进货单价27.5元/个;“庆泰 蝙蝠侠”一箱16个,总价320元,进货单价20元/个,并同时提供连云港开心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经询问,上述两款产品“庆泰 向阳花开”销售单价35元/个,“庆泰 蝙蝠侠”销售单价25元/个。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个体工商户2023年至2026年的“烟花爆竹零售销售记录”,“慶泰?蝙蝠侠”该产品于超过保质期前共销售5盒,“慶泰?向阳花开”该产品于超过保质期前共销售8盒。2026年2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上述两款产品“慶泰?蝙蝠侠”发现11盒,“慶泰?向阳花开”发现4盒。综合上述证据材料,数量匹配,可以取信,因当事人未在该产品超过保质期后有售出情况,故无违法所得,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1×25+4×35=415元。
另,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管数智化平台综合执法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两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处罚金额为:415元
415.00元
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