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城东供应点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施洪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568163718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寺塘下1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809号
当事人永康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城东供应点于2024年9月9日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杜山头村XX号实施了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永康农商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10
2
永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209号
经查明,当事人永康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城东供应点于2023年7月31日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寺塘下102号实施了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永康市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4000.00元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