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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市泽成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彪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281MACKGP7P18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金山工业区金六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乐市监食处罚〔2024〕90号
2024年8月30日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理局执法人员陪同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虾咪(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5日)依法进行抽样,2024年10月11日,我局接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SH20240905056),报告中乐平市泽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虾咪(生产日期2024年7月5日)经抽样检验,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虾咪,并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上述日期的产品,在该公司的原料库中发现该公司使用的原材料天福源柠檬色复配食品添加剂中含有柠檬黄,日落黄等,报请分管局长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原材料天福源柠檬色复配食品添加剂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不申请复检,2024年10月11日,被我局扣押的天福源柠檬色复配食品添加剂经调查是用于该公司坚果类的产品腰果等产品,不用于虾咪产品中,当事人于2024年7月5日生产虾咪3件(每件5公斤),2024年7月10日,以每件52元的价格销售到恩施州建始县卓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至本局将报告送当事人时止,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销售所得人民币156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分别于2024年8月13日、2024年9月26日被我局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虾咪是自己加工生产的,做过出厂检测,当事人承认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并认可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0.SH20240905056)的检测结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者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虾咪的行为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三)生产经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者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6元; 2.处以罚款85000元整; 3.即日起停产停业一个月;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85156元整,上缴国库。
85000.00元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2
景乐市监食处罚〔2024〕50号
-
在本案中,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怪味胡豆是自己加工生产的,做过出厂检测,当事人承认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并认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和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0.4303240411818-S、ZQJY-2024-W0414202)的检测结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怪味胡豆的行为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笫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销毁不合格怪味胡豆40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 3、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21200元整,上缴国库。
20000.00元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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