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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济阳镇便民液化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新源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6MA473EJ222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夏邑县济阳镇田道口村1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5﹞356号
2025年9月1日,执法一队执法人员在配合济阳所对夏邑县济阳镇便民液化气站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液化气站工人李加臣正在充装液化气,不能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对该站的特种设备、书面资料、充装前后检查、资料填写进行了检查,当日向该液化气站送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夏邑县济阳镇便民液化气站的投资人刘新源的委托人高金辉进行询问得知,李加臣系该站职工,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站里做一些零性工作、夜里值班,经常从事液化气充装活动。 2025年9月19日执法人员通过对李加臣的询问,李加臣的明确表示没有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常从事液化气充装工作,由于年龄大,文化水平有限,无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常在站里充装液化气。 2025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站进行检查时李加臣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仍然从事液化气充装工作。 2025年10月9日在案调查终结时该站仍未提供李加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根据现场检查、夏邑县济阳镇便民液化气站的投资人刘新源的委托代理人高金辉、李加臣的陈述等相关证明材料,该站职工李加臣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常从事液化气充装活动,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罚款24000元。
24000.00元
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2
夏市监处罚﹝2024﹞1288号
2024年5月11日执法人员的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在该站充装追溯系统里提取了2024年5月4日、5日的充装记录,并对5月4日、5日监控录像进行对比,发现该站5月4日攻有42次液化气充装行为,实际在追溯系统内只有9次记录,5月5日共有54次液化气充装行为,实际追溯系统只有13次记录。2024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严格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不得使用没有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员证件的人员充装气瓶。2024年5月27日对当事人复查,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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