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新概念汽车维修中心二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运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4EN1BQ8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麻城市白果镇石兴村厦门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3〕565号
2023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店店长周国强进行询问,当事人出具了由黄国强签字盖章的委托书,委托周国强全权代表麻城市新概念汽车维修中心二店协助我局处理相关事宜。周国强陈述,上述产品2022年4月8日在麻城市好美特汽配购进,销售单号:X000051257,共购进6壶,购进价190元/壶,已销售4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维修结算清单,销售价360元/壶,货值金额为2160元,违法所得为销售价360元/壶x4壶=1440元。
2023年8月8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麻城市商贸物流城6路A5-19号商铺的麻城市好美特汽配店进行调查,该店经营者许旭东在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181MA48H43M4K,注册日期:2016年8月8日,经营范围:汽车零配件批零兼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9012230879、联系方式:18696166957。编号为X000051257的麻城好美特汽配连锁销售单经许旭东证实确出自麻城市好美特汽配店,并已签字确认,送货单上都没有产品的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是事实。
在调查期间,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给我局关于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书,请求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查扣侵权产品并予以销毁、对侵权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上述商品当事人在购进时没有记录购进商品的批号和生产日期,也未建立进货台帐记录,只提供了1张进货单据,而且所提供的进货单编号为X000051257的时间是2022年4月8日,上述产品生产日期是2022年7月22日。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第(三)项:“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的规定,故无法查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外包装标示与商标权利人商标注册证第174458号“美孚”,使用商品第24类润滑油、润滑脂、发动机燃料及石油产品续展核定使用商品:润滑油,润滑脂,发动机燃料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液体,气体燃料;照明用油,蜡;工业用蜡,蜡烛,石油蒸馏物,矿物油,汽油;以及商标注册证第1180203号商标“MObil”,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燃料的商标及类别相同。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 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 30%)确定;”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367,违法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定性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处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裁量阶次:从轻,具体标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 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 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 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0元的,可以处 75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售侵权的商品2壶;
2、没收违法所得:1440.00元;
3、罚款26000.00元。
合计罚没款:27440.00元。
26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