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大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首勤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3772247927E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沙德格哈布气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2-09
(2019)内02民终305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魏**
乌拉特前旗大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12-16
(2021)内0823民初9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五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乌拉特前旗大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2
2021-09-05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五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乌拉特前旗大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3
2016-09-27
(2016)内0207民初40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包头市隆翔钢管有限公司
乌拉特前旗大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
裁判文书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4
2016-06-08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包头市隆翔钢管有限公司
乌拉特前旗大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12
2021-08-10
(2021)内0203执922号
合同纠纷
张**、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6-15
2020-12-31
(2020)内0823民初27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五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拉特前旗大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1-05
2020-10-12
(2018)内0203执恢373号之五
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海旭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德贯商贸有限责公司、内蒙古擎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大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李**1、李**、云**、王**、刘**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0-19
2019-10-08
(2017)内0203民初3066号
合同纠纷
张**与李**、乌拉特前旗大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12-27
2019-12-10
(2019)内02民终305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魏**与李*、乌拉特前旗大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12-19
2016-05-06
(2016)内0823民初74号
合同纠纷
李**与李*、乌拉特前旗大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12-19
2017-11-21
(2017)内0203执2130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乌拉特前旗大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7-05-09
2016-09-06
(2016)内0207民初40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包头市隆翔钢管有限公司与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34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6-11-23
2016-11-23
(2016)内0207执936号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乌拉特前旗大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6-09-06
2016-09-06
(2016)内0207民初40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包头市隆翔钢管有限公司与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34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前市监处罚〔2025〕49号
当事人乌拉特前旗大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04月21日。2024年12月31 日、2025年1月13日,执法人员按照该企业登记的地址挂号信邮寄两次询问通知书,均因“原址查无此单位”无人签收被邮政部门退回。2025年1月16日,我所执法人员深入实地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也没有该企业存在的任何标志,法定代表人注册时的联系电话已成空号,未能知其下落。执法人员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息数据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该企业2021至2023年度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综上所述均已证明该企业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元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1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3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2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19-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18-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