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以琳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明金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4MA2DYEUP1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文化西路168号货运档口五A5037室(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4
(2025)浙0624民初66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石**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公司,刘**,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刘**,台州市以琳运输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2
2024-09-10
(2024)鄂0191民初608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台州市以琳运输有限公司,张*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1-07-15
(2021)浙0481民初45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沈**
靳*,台州市以琳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路政罚﹝2026﹞21282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1月11日16时44分,德清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01(德洲线)新市方向K18+700检查时发现台州市以琳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台州市以琳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州银行德清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290.00元
德清县交通运输局
2026-03-22
2
甬路政罚〔2025〕181226
2025年7月9日11时20分,慈溪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仕杰、陈志文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5-07-0719:23:39车号为浙JC8166在X113(横筋线)横河、筋竹方向K2+2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8.65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65吨。
-
217.00元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0
3
温路政罚﹝2025﹞3024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02日04时05分,乐清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104(京岚线)温州方向K1821+300检查时发现台州市以琳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台州市以琳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仟柒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仟柒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6760.00元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0
4
台路政罚﹝2025﹞091506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22日06时02分,三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228(丹东线)三门方向K3852+150检查时发现台州市以琳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台州市以琳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县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140.00元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05
5
甬路政罚〔2025〕151720
2025年3月31日11时27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黄静琪、欧阳瑾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5-03-2707:21:30车号为浙J81199在S202(嘉象线)北仑方向K222+8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22.61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61吨。
-
151.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07-13
6
甬路政罚〔2025〕151609
2025年3月31日11时27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黄静琪、欧阳瑾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5-03-2707:21:30车号为浙J81199在S202(嘉象线)北仑方向K222+8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22.61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61吨。
-
151.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24
7
闽交执南高一﹝2025﹞罚字第88号
2025年4月16日15:06,南平高速执法一大队执法员陈亮、黄胜接12122指挥中心通知,在长深高速B道2915K+900M处发生车厢上油漆桶掉落地面,导致桶里油漆洒落在地面。经调查:张永生驾驶黄浙J81388半挂货车运载油漆,车辆存在没有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嫌疑,车辆属于台州市以琳运输有限公司所有。
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
1000.00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5-06-10
8
台路政罚﹝2025﹞09104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5月10日06时30分,三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15(三龙线)三门方向K19+080检查时发现台州市以琳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台州市以琳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县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510.00元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5-06-03
9
温路政罚﹝2025﹞7187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4月26日18时36分,平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228(丹东线)福州方向K4095+80检查时发现台州市以琳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台州市以琳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平阳昆阳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8840.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5-05-27
10
台路政罚﹝2025﹞0637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2月27日15时07分,玉环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3(鄞玉线)温岭方向K258+785检查时发现台州市以琳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台州市以琳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伍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玉环农商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伍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1956.00元
玉环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