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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卡卡造型后墅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师芳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2MA2FCQ7D1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泗汇江小区后墅路9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越市监处罚〔2025〕464号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公示服务的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且在其经营场所洗发区货架上发现有1盒发彩护理染发膏(桃木棕色),限期使用期限为2024.8.12,净含量:90g;有一盒凯捷染发膏(橙色),限期使用期限为2025.1.11,净含量:100g;另有8盒可莉秀星光炫彩染发膏(星空雾蓝灰色)外包装上的有涂改,未发现生产批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越市监处罚〔2025〕464号案件名称:绍兴市越城区卡卡造型后墅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案被处罚单位:绍兴市越城区卡卡造型后墅店经营者:师某某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公示服务的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且在其经营场所洗发区货架上发现有1盒发彩护理染发膏(桃木棕色),限期使用期限为2024.8.12,净含量:90g;有一盒凯捷染发膏(橙色),限期使用期限为2025.1.11,净含量:100g;另有8盒可莉秀星光炫彩染发膏(星空雾蓝灰色)外包装上的有涂改,未发现生产批号。行政处罚的内容、依据、种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已超过使用有效期限的“发彩护理染发膏(桃木棕色)和凯捷染发膏(橙色);2、警告;3、罚款人民币10500元(壹万零伍佰圆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05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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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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