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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新东万餐饮配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帅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2MADG6D5H4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汇城商贸广场(一期)B02栋00单元01层1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龙市监处罚﹝2025﹞98号
2025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齐齐哈尔新东万餐饮配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对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随机抽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整改情况验收时,考核结果依然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齐龙市监询通[2025]1603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齐龙市监当罚[2025]16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龙市监责改[2025]1603号)。当事人马帅,于2025年10月27日,到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确认。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随机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5000元 。
25000.00元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2
齐龙市监处罚﹝2024﹞10019号
2024年11月12日我局的执法人员对齐齐哈尔新东万餐饮配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索证索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龙市监责改[2024]1245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齐龙市监当罚[2024]122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9日针对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龙市监责改[2024]1245号)索证索票进行复查,该单位依旧未整改。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齐齐齐齐哈尔新东万餐饮配送有限公司负责人马帅,于2024年11月19日下午14:30分,到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民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确认。我局对于2024年11月12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立案调查。 采取行政强制行为: 无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4年11月12日我局的执法人员对齐齐哈尔新东万餐饮配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索证索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龙市监责改[2024]1245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齐龙市监当罚[2024]122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9日针对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龙市监责改[2024]1245号)索证索票进行复查,该单位依旧未整改。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9日下午14:30分,到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民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 。
10000.00元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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