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昌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崇礼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795154328R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昆明市东三环外侧苏家营村东部废旧物资综合交易市场一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盘﹞应急罚﹝2024﹞0206041号
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昆明东部废旧物资综合交易市场时,发现昆明经昌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市场经营户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调查昆明经昌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未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2.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安全问题的,未及时督促整改,存在安全隐患。
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昆明东部废旧物资综合交易市场时,发现昆明经昌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市场经营户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调查昆明经昌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未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2.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安全问题的,未及时督促整改,存在安全隐患。以上事实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胡崇礼询问笔录;10家经营户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10家经营者的询问笔录。以上行为:1.未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2.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安全问题的,未及时督促整改,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昆明市盘龙区应急管理局
2024-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