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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区翠柏小炒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柏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05MA75RRHH2C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新村路8号青海建国物流有限公司8-5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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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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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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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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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北市监处罚〔2025〕65号
2025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城北区新村路8号青海建国物流有限公司8-58号的西宁市城北区翠柏小炒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近期购进的驴、马肉等相关产品进货票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仅能提供蔬菜等食品原材料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从河间市亚芳肉制品加工厂购进驴、马肉等相关产品真空包装的散装食品,未向供货商索要相关票据,未记录驴、马肉等相关产品购进情况,属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现场的基本情况,使其于以后的询问笔录前后呼应,逐步形成证据链; 2.2025年9月3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等基本情况; 3.2025年9月30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进货票据1张,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28日从河间市亚芳肉制品加工厂购进驴肉33.5斤、鞭1.6斤; 4.冯柏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2025年5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北市监责改〔2025〕866号)复印件一份; 6.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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