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金圆烟花鞭炮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海华 | 注册资本:1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313MAD4QPP70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萍乡市湘东区老关镇关里村大路上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市监产处罚〔2024〕4号
2024年1月17日,我局委托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当事人萍乡市湘东区金圆烟花鞭炮经营部经营销售的“2#白狼火箭(升空类火箭)”(型号规格:单个药量:2g)开展产品质量区级监督抽查。2024年1月26日,我局收到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编号:2024YJ0058),检验报告显示:上述烟花爆竹的“销售包装标志”、“引燃装置”两个检验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2#白狼火箭(升空类 火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2#白狼火箭(升空类 火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0.00元
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