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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康涵药店双拥路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敏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902680727288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拥路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舟定市监处罚﹝2024﹞28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5月7日,本局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中发现其存在销售劣药、未按规定对销售的药品开具销售凭证、计算机权限设置与实际不符、培训工作欠到位、使用的营业场所和阴凉区温湿度计无法提供校验报告、营业场所未配备防鼠设备、阴凉区空调遥控器无法使用等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销售的药品开具销售凭证、使用的计算机权限设置与实际不符、培训工作欠到位、无法提供营业场所和阴凉区使用的温湿度计校验报告、营业场所未配备防鼠设备、阴凉区空调遥控器无法使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十二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超过标示有效期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涉案药品益母草颗粒3盒、双氯芬酸钾片1盒、甲硝唑口颊片7盒、氧氟沙星凝胶1盒、罗汉果玉竹颗粒3盒;二、罚款10000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涉案药品15件;三、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销售的药品开具销售凭证、使用的计算机权限设置与实际不符、培训工作欠到位、无法提供营业场所和阴凉区使用的温湿度计校验报告、营业场所未配备防鼠设备、阴凉区空调遥控器无法使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十二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超过标示有效期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涉案药品益母草颗粒3盒、双氯芬酸钾片1盒、甲硝唑口颊片7盒、氧氟沙星凝胶1盒、罗汉果玉竹颗粒3盒;二、罚款10000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涉案药品15件;三、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2024-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