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泫丽旅行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林康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800690851362A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泐大道曼弄金湾B2栋麦客达温德姆酒店二楼2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文综罚字﹝2025﹞10号
2025年1月25日09时10分许,景洪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马斌(执法证号25120121010)、司马旭(执法证号25120121018)到思小高速公路(上行线)勐养服务区交警查缉点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谭娟华为车牌号为云KT3727旅游大巴车上的39位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执法人员在依法向谭娟华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谭娟华及所带旅游团队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谭娟华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谭娟华称其所带的旅游团队为西双版纳泫丽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并提交该旅行社自编行程单复印件1份1页,游客名单1份1页,执法人员现场对谭娟华及旅游车辆拍照,并当场向带团的谭娟华和西双版纳泫丽旅行社有限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谭娟华立即停止并改正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并责成旅行社负责人立即安排有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2025年1月31日,经景洪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3月27日上午10时,景洪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通知谭娟华到景洪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通过询问,谭娟华承认该团队为西双版纳泫丽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团队,其是接受旅行社计调周凯的安排来为该团提供导游服务。2025年3月28日上午9时,西双版纳泫丽旅行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周凯到景洪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受调查询问,周凯承认安排谭娟华为该团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组织该团队每人会有50元的人头服务费,39人共有1950元的获利事实。现经依法调查查明,西双版纳泫丽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周凯于2025年1月25日,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谭娟华,为自编团号为XC2025121TK-4的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证据包括:1、编号为(景)文综检(勘)字[2025]1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2、现场检查照片1份1页;3、自编行程单复印件1份1页;4、游客名单1份1页;5、《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2页;6、谭娟华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7、谭娟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9、《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10、法人贺林康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11、《授权委托书》1份1页;12、受委托人周凯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13、周凯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当事人西双版纳泫丽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操作该公司组织的旅游团队过程中,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谭娟华为该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的情形事实。
对西双版纳泫丽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1、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玖佰伍拾元(1950元);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的行政处罚。
8000.00元
景洪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04-18
2
﹝景﹞文综罚字﹝2024﹞41号
西双版纳泫丽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6日至5月9日期间,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理清为旅行社责任险行程单单号为K00011001102520240506001195的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对当事人西双版纳泫丽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
5000.00元
景洪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
2024-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